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》 经该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,报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,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。这是贵州省第一部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,填补了贵州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立法空白,也标志着黔南州古树名木保护正式纳入法制轨道。
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》共24条,明确将60年以上的茶树也列为保护对象,扩大了古树保护范围。《条例》规定,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。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实施一级保护;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和60年以上茶树实施二级保护;古树后续资源实施三级保护。禁止移植一级古树名木;因基础设施确需移植二、三级保护古树的,建设单位应编制移植保护方案,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,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,移植所产生的费用和5年内的护养费由建设单位承担。经公布的古树名木保护经费按每年每株1000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,其中实施一级保护的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,二、三级保护的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。对违反《条例》砍伐、盗伐、非法移植或损害古树名木的,处以古树名木评估价值3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;对古树名木后续资源造成损害的,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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